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培训资金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九)强化培训计划管理。各部门实施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要统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编制本级农民工年度培训计划,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培训工作情况,适时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

  (十)统一认定培训机构。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以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职业(工种)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机构资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各地认定和依法处理的农民工培训机构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十一)完善培训审批管理。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各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按照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职业(工种)组织招生,并向同级培训主管部门申报。各级培训主管部门将审批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二)统一建立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全省的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培训资源统一数据库,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当地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

  (十三)统一规范培训考评和发证。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项目,要规范结业考核程序。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技能培训的,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的职业(工种),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