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获得市规划部门同意使用场地的许可;
(二)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三)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四)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五)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五、申请材料
(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原件1份);
(四)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六、申请表格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或城市建筑垃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企业或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密闭运输性能好,在运输途中无污水、垃圾洒漏;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加盖装置密封性好,操作正常,后挡板与车厢密封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具有合法的道路准运证,并通过年审;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5.上年度未违反城管法规或因违反城管法规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扣分未超过20分。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原件各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5.上年度车辆违章记分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初次办理除外,记分卡在市渣管办办理)。
六、申请表格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查验车辆)-→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准运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取得《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服务。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垃圾转运站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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