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流转合同式样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林地林木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树龄以及经营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短期限流转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转出、受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转出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受让双方达成的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资信、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三)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流转后的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流转后采伐林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该受让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为止。
第十九条 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纠纷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