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