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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九)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二十)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办学校依法平等地参与教育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教育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行为。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强化招生广告发布管理。民办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才能予以刊登发布。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和预警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收费管理和财务核算管理。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财政部门补助的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扣减对学生的收费。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设立财务机构,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物价部门在核准收费标准时,在其成本构成中应扣除政府扶持部分(包括土地、建筑、资金等)。

  (二十三)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督查督办,积极帮助民办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全员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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