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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民办学校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不低于当年度净收益的25%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审批机关审定后的民办学校章程执行。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是举办者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者是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或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出资人都不能取得回报。

  三、实施内涵发展战略,加快民办教育升级提质

  (十五)实施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鼓励和推进民办学校特别是实力较弱的民办学校通过办学权转让、融资扩股、校企联办、合并兼并、撤销、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调整,加快教育资源向名校聚集,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聚集,增强自身实力。

  (十六)引导民办学校积极转型。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从趋同化模式向特色化模式转变。民办学校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选择出资方式,调整学校办学定位,拓展办学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创新办学理念,加强学校个性化品牌创建,打造学校特色品牌。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要加强学校内部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的成长和进步,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教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改、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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