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质办学奖。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突出贡献奖。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九)建立灵活的民办教育教师管理体制。民办教育学校的教师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体制。鼓励各级政府按公办教师管理体制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对办学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省一级以上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和1000人以上的省一级幼儿园,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教师本人的意愿,原是公办教师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保留其原公办教师身份,按公办学校教师编制管理,人事档案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民办学校发放;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招聘程序和管理办法招聘的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连续从教15年且每年考核合格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流动到公办学校为公办教师。
(十)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由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实际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工资基数。
(十一)设立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十二)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将奖励和补助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相结合。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民办学校,在奖励和补助上实行一票否决。
(十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扶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贫困生贷款、社会活动、社会待遇和参加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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