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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有关工程费用,是指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和看管费用,是指土地储备期内临时绿化和看管等所发生的费用。
  (一)临时绿化、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毗邻城市道路,储备期不满一年的土地,砌建围挡;储备期超过一年的,实施临时绿化或砌建围墙。
  储备期超过一年,地块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实施临时绿化;1公顷以上的,沿城市道路实施局部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其中,1公顷以上、3公顷(含)以下的,绿化宽度不超过10米;3公顷以上的,绿化宽度不超过30米。
  临时绿化费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米。
  (二)土地看管费用。土地看管费用按月计算。地块面积50亩(含)以下的,按50亩计费,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6元/平方米;5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4元/平方米;100亩以上、5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2元/平方米;500亩以上的, 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0元/平方米。看管期不足30天的,按实际看管天数计算。
  (三)洒水降尘费用。洒水降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财务和管理费用:
  (一)本办法所称财务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融资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照土地收购整理规定的期限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利率应不高于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的,可以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贷款安排费、承诺费等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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