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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5.乙方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其见习行为。
  6.乙方应按计划参加见习,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中止见习,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学籍所在高校同意后,报见习管理机构备案,见习协议即终止。
  7.见习期间,各高校每月为见习学员办理“相关保险”,见习学员见习期间如发生自身及造成他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8.见习结束乙方要写好《见习小结》,甲方根据乙方岗位见习情况出具《职业见习意见书》。
  9.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习管理机构、见习学员所在高校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见习基地

 

见习岗位

 

原见习起止日期

 

见习中退日期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高校(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见习基地(盖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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