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综合素养与就业竞争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为“见习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象范围
申请参加职业见习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籍所在高校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试点高校范围;
(二)属于毕业学年;
(三)经学籍所在高校批准同意。
二、见习期限
见习时间为毕业学年,周期一般为2-3个月。
三、见习流程
(一)见习申请
1.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前,试点高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学校名称、专业、攻读学历等主要信息发送给市职业介绍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建立相关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收集见习岗位信息,切实做好毕业学年学生办理见习的注册手续工作。
2.有意向参加职业见习的学生,可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查询、应聘合适的见习岗位,填写《毕业学年学生职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1),报学籍所在高校相关部门审核。
学生持经本人签字和学籍所在高校审核通过的《毕业学年学生职业见习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见习基地组织的面试。经见习基地面试并同意吸纳为见习学员的学生,见习基地应在《毕业学年学生职业见习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3.学生持经学籍所在高校审核通过和见习基地盖章确认的《毕业学年学生职业见习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见习基地所属管理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4.通过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二)见习考核
1.见习学生应在见习结束前两周向见习基地递交《见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