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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采购。采购领导小组依据经局领导同意或经会议研究确定后的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在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并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下达采购计划。

  (三)签订合同。由承办或使用处(室、局)及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重大采购项目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五)资金支付结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采购单位进行结算。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中非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将需要采购的项目,要提前15日向局计财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申报项目必须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采购时间及其有关要求等。由计财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示或经会议研究确定后由采购领导小组实施。

  (二)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委托市采购中心或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采购领导小组与市采购中心或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资质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采购。市采购中心或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资质代理机构采用由市财政局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规定的具体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各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验收。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重大采购项目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六)资金支付结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采购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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