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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22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集中采购的单位是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其集中采购范围,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借贷资金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通过购买、维修、租赁、建设、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民政局成立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计财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承办或使用处(室、局)及单位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兼任,副组长由计财处负责人担任,日常采购事务由计财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选用何种方式应根据采购项目、数量、金额等标准来确定。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将需要采购的项目,要提前15日向局计财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申报项目必须标明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采购时间及其有关要求等。由计财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示或经会议研究确定后由采购领导小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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