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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7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实效,完成省局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市 区

县(市)

工 业

8

   7

煤炭采掘业

20

10

商 业

8

7

其中:批发

    6

   5

交通运输业

10

10

建筑业

7

6

房地产开发业

13

1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3

3

饮食服务业

20

15

洗浴业

   12

10

代理业

12

10

娱乐业

22

15

其他行业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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