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8〕40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暂行)的批复》(哈政综[2008]23 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
《条例》要求,此次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局长要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宣传,全面辅导。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
《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或辅导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各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要由专人负责辅导。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管辖范围主动宣传,使纳税人准确掌握
《条例》政策规定。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执行时间
根据
《条例》的规定,新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4元、四等10元、五等 6元、六等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