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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群力新区失地农民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群力新区失地农民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哈劳社发[2006]10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力配合群力新区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群力新区农转非的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失地农民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可按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已参保的失地农民被企业聘用,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关于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为了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对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照8%或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按照8% 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按照4% 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失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统筹的同时,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三、关于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失业保险金拨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2]112号)精神,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可以参照集体企业启动失业保险的时间(1995年),以各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现行规定的比例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将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及是否实现就业等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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