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上一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3%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或经确认上一年度未进行施工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当年新成立企业或上一年度未进行施工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4%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5%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二年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连续二年发生欠薪行为的;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发生欠薪行为的,且不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构成恶意欠薪行为的;
(四)开发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或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未按规定交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或启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未及时补缴的。
第八条 当欠薪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该工程所欠工资额度的,可在同一开发、建筑单位所交缴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资保障金中启动支付。启动的工资保障金应由欠薪责任单位负责全额补缴。
第九条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整确定,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