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定点零售药店串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滋补品、保健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十一)定点零售药店超处方剂量出售药品的行为。
(十二)定点零售药店将参保人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十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申报、变更、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费数额的行为。
(十四)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的行为。
(十五)参保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
第五条 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来电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具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依法提请有关机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填写《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受理记录表》,并及时进行核查,同时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事项与核查结果基本相符、违规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举报人积极配合且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受理举报部门掌握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违规事项调查核实后:由受理举报部门填写《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调查核实(处理)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发送《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事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受奖励人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查实后依法归还基金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违规医疗资金总金额的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查实后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违规资金归还基金的,按违规医疗资金总金额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