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哈居医组发[2008]2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建立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为使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能够积极稳妥的推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先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现将我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二、承办机构
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由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三、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四、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部分 。
(三)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自付部分的7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70%;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的100%,住院医疗费用的70%。
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额度为3万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5千元。
五、其它
(一)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结算。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分别结算、一站式支付。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承办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