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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哈居医组发[2008]3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4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减轻困难群体个人经济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08年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人均20元调整为40元。为此,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330元/人/年调整为35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不含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

  (二)提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7年的3.5万元调整为4万元。

  二、增加补助资金,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负担,在2007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增加对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补助,由2007年的165元/人/年,增加为195元/人/年。增加的30元医疗补助由市、区财政仍按照6:4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18元,区级财政12元)。个人缴费由65元/人/年降为35元/人/年。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机制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给予分类限额救助,具体操作细则由民政、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制定。

  四、扩大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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