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按《省安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四)县(市、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五)煤管、煤监、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矿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