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须符合本协渤关于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除按设立担保公司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外,还需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信用记录报告、上一会计年度及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设立未满1年的公司只需提供当期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担保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否则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涉及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在发生第二十六条所列之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
  (二)机构注销、合并。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同意函,经市州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申请分立、合并或解散,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注销的,提交清算报告。
  (七)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涉及政府出资的,必须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州政府金融办自收到担保公司完整的分立、合并和解散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的意见。担保公司被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