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三条 失业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做到“五个统一”:统一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费率
第四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五条 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待遇
第六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标准实行社会化发放,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以后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作相应调整,但应高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依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