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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四)对上述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用地,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规定执行。
  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十五)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个人参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十六)根据试验区经济的发展需要,试验区管委会组建试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
  (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技术标准化
  (十八)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补贴。
  (十九)对授权地址在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在上一年度及当年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且在区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经认定后,专项资金给予转化资金支持。
  (二十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专利或科技成果的,专利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专利和科技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赢利后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奖励专利和科技成果完成人。
  (二十二)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50万、30万、1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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