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
([2008]第3号)
现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三)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
(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