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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按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
  1、对培训服务业务的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05]9号)规定执行。
  2、对于中小企业园区建设办公经费补助,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补助,将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4、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的开办费补助,根据其开展担保资金项目的运行情况,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开办费(包括验资费、注册登记费、必要的办公用品)20%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行总量控制,对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每个企业的贴息不能连续超过2年;
  第八条 资金的申报不重复进行。即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中央和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将不再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和管理机构;
  (二)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连续经营2年以上,在两个年度内累计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在3亿元以上的,可获得开办费补助。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四)安置职工多,对财政贡献大,社会效益好;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在上一个年度内有半年以上、银行贷款100万以上的;
  (六)申请贴息的企业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凭证、缴息单和缴税票据(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然后确定申报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带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并按哈政办发[2003]5号文件的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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