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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6年7月5日发布 哈财企〔2006〕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乡[2006]7号)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哈发[2006]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按照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支持的计划、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也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预计短期内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农产品深加工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项目。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支出给予补助: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二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建设;三是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四是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的开办费补助;五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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