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宣传促销等项资金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年初提出具体实施计划。使用此项资金前,市旅游局需将有关方案、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宣传促销资金分项预算如发生变化,市旅游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计划申请,市旅游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计划执行。
第四章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审批和划拨 程序
第九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对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筛选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二)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审查论证遵循科学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
(三)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属于无偿补助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个各县(市)预算指标;各县(市)按指标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收到无偿资助资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属于宣传促销资金项目,每季度拨付一次资金。对于发生的原始凭证,市旅游局每半年交予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再拨付下半年资金。
第五章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旅游局要对宣传促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决算,于次年3月末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有预算,竣工后要编制决算,并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