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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旅游局2008年6月4日发布 哈财企〔2008〕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规范哈尔滨市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资金是市政府专项设立,用于我市旅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旅游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二章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市旅游资源普查,旅游业总体规划;
  (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包括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旅游宣传支出;
  (三)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开发;
  (四)旅游设施建设、改造(包括景区内的道路、停车场、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等重点旅游项目。
  (五)旅游行业检查管理等。

第三章 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各县(市)的单位或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报所在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并由县(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从事旅游行业的法人资质证明。
  (二)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数额、预期使用效益及项目预算报告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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