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