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符合并轨条件、当时未并轨的职工,本人申请并轨,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可按不超过原企业实施并轨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l/3给予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社保试点并轨政策执行;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
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上述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半年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
市、区、县(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区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同时要利用“金保工程”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2、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市区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县(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区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招聘部分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
五、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未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通过调整预算足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