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企业),同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自行制定。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期限同劳动合同相一致。用人单位在申请岗位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3、现有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微机软件,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补贴人数及标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将岗位补贴拨付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冒领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在每个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技能鉴定证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就业管理部门复审,市就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报市财政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市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再就业资金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黑财综(2005)9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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