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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申领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计算;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实施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l5%计算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享受《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00号)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灵活就业协议》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后,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市区商贸、服务型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困难就业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解决,县(市)社会保险补贴由县(市)再就业资金解决。

  (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市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以下11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经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贷款的其他相关政策按《哈尔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哈财社[2004]1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哈财社[2004]267号)、《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99号)和《关于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23号)等4个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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