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失)业证》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持培训人员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原件、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取得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2元;试验、上机操作、演示练习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4元,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作为培训机构补贴和学员后续服务费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审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重领冒领、截留挪用的培训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培训机构从事再就业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为培训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社区,将被取消评选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黑政发[2006]19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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