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将补贴申请所需有关材料,按市里规定的统一格式录入微机,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及数据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及数据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从市财政再就业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各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对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县(市)的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2、《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3、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4、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还需附户口复印件。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的办公地点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对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费用的,可向其选择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帮扶。职业培训帮扶申请报告应附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待遇证件复印件,经培训机构审查认定后,可享受职业培训帮扶待遇。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持学员《职业培训帮扶申请报告》和《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只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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