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县(市)农机部门按照全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将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情况,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农民欲申请补贴机具,按照公布的机具补贴目录自愿进行选型,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第十二条 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规定,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数量和机具名称等,经张榜公示后,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对本区县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对全市购机情况汇总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供货方,并在全市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经审核确定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凭购机补贴协议等材料,向供货方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予以提货。
供货结束后,供货企业凭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购机补贴协议等资料,经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补贴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负责各项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购机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步骤逐项开展补贴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购机补贴工作的严肃性,使补贴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七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