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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哈财农[2010]7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0年1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购机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购机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纳入财政预算内用于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机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机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六条 补贴对象是指符合补贴条件的全市辖区内所有农民、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八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程序

  第九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结合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全市农业机械总需求状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下达我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全市年度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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