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
16条第1款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9、对于群体性和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在立案受理前或受理后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三、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程序
10、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是否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告知相关程序和法律后果,有关内容应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11、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应当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调解事项,并将起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同级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应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1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3、经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
15条第2款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14、对于工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调解书应注明“在工会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