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
2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5、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
23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6、当事人起诉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二、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