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指导工会组织开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工会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行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七十七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
1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