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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大龄农转非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随军配偶: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五)农村劳动力: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

  (六)残疾劳动者: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

  (七)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梅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建立本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五条 进行公益性岗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 申报公益性空缺岗位或新增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工种和数量、工作地点、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方式、薪酬福利、使用期限等。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本市纳入市、县(市、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管理和公共建设项目类以及政府特许经营销售项目,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单位向社会发布招用信息;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建设项目类公益性岗位,由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单位向社会发布招用信息,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外,均实行公开招聘,自主择优录用。也可委托市或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应聘,由用人单位自主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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