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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
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粤再就〔2003〕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办〔2009〕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县(市、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厨房等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二)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绿化保洁及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资助的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销售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

  (五)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群体,是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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