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伤保险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储备金,应向省级上解的储备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解。
6.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基金监督。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规范运行。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查,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二)对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50%,市级调剂5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80%,市级调剂20%。
(三)县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应及时上缴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县(市、区)的资金中扣缴,或视作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考核指标。
七、其他事项
(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人员、机构、编制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的社保费征收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政策,各项业务仍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及职能办理。
(三)实施市级统筹后,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可作适当调整和完善。
(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办法另行制订。
(五)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和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