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为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职工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按《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梅市人社〔2010〕50号)文纳入职工医保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统一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男职工假期津贴:统一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增加梅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男职工假期津贴待遇项目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1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标准:统一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梅州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劳社〔200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待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设立辅助账和银行日记账。
1.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当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费全额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前的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的欠费、挤占、挪用基金等仍由各县(市、区)负责追收并及时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继续保留相应支出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每月上报的实际支付额按月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拨至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出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有关支付工作及负责所属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划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