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者,并分别与之签订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协议。招标文件和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分别符合经批准的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特许建设者和年经营额100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道路、供水、电力项目及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特许建设权包含勘察、设计、监理内容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项目实施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选择。特许建设者不能参与其特许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
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及事项原则上按照惠州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许建设协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标的;
(二)特许建设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质量和标准;
(五)投资费用的计算办法和投资回报;
(六)实施机关、特许建设者的权利和义务;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建设期内的风险分担;
(九)特许建设期满后,工程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保修要求及回购费的支付方式、数额;
(十)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一)协议变更、提前解除及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工程项目移交的财产清单及相关技术档案名录;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标的;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时限、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设备的维护;
(六)绩效监测;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办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或投资费用的计算办法和投资回报;
(九)实施机关、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十)履约担保;
(十一)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项目移交的财产大纲及核计方法,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品质及保修要求;
(十五)协议变更、提前解除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经营项目移交的财产清单及相关技术档案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