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检〔2010〕18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价格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责相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主要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或者主要证据缺失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改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六)应受理的举报没有受理,应立案查处的举报没有立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