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掘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督促、协调、考核。负责管辖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