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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价信〔2010〕178号)


张家界市、南岳区、韶山市、凤凰县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日益突显,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为及时、准确掌握省内旅游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政府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省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张家界市、南岳区、韶山市、凤凰县4个市、县(市、区)物价局。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

  本报告制度各报表中,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需在当地选择2个有代表性的旅行社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旅游景点内、外客房价格选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时,须考虑景区内和景区外不同情况,景区内选择宾馆酒店1家,普通旅馆、家庭旅馆各2家,景区外选择市区或距离景区3公里以内有代表性的宾馆、酒店、普通旅馆、家庭旅馆各2家;餐饮价格选择景区内、景区外各2家有代表性的饭店、餐馆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特色产品价格景区内、景区外各选1家大型商场(超市)和2家小型商店(超市);景区内主要商品、服务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依据景区实际情况各选择2个有代表性的单位。

  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采价点采价,如果需要更换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必须报省局批准同意方能更换。并在报表备注栏中将情况注明。

  三、主要监测内容

  (一)景点门票价格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小景点门票须列明细),具体监测品种见附表一《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二)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

  具体监测项目见附表二《当地旅行社组团价格监测表》(7个节假日每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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