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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垂直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同级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同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主体每年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监察机关每年应当定期向市政府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作出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
  (六)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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