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九日
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暂行办法。
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
(二)为牟取政府征地补偿或其他目的非法抢建;
(三)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四)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
(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部门批准进行建设;
(七)违反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和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