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储备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储备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通辽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建设的实施意见
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工业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快。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农,助推粮食产业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产区必须保持总人口3个月的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以及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内粮发〔2008〕64号和内粮发〔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保持35万吨地方储备粮和1000吨地方储备食用成品油的规模。(其中地方储备玉米34万吨,地方储备成品粮大米和面粉各0.5万吨)。地方储备粮油存储期为一年,全部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权属及职责,确保地方粮油储备“储得好、调得动、关键时刻用得上”。此次35万吨地方储备粮和1000吨食用成品油的粮油权属通辽市人民政府。首先由市粮食局按条件提出承储库点和承储数量的具体方案,然后由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收储计划。
地方储备粮(玉米)收储计划下达时,要根据每个承储企业承储的数量核定一个最低库存保有量,总额为15万吨。
三、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地方粮油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基础储备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农发行根据计划数量,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单位负责地方粮油储备在库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地方粮油储备等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地方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